舟山财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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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财税信息网由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主办。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责、审核直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责、管理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及市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市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3.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任务。

4.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4.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大集中”工程。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费开支及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市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和监督县(区)财政收支,指导和监管市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八)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所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入库工作,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决算的评审。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十一)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管理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四)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十六)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十九)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市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二十)对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组织实施地税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等垂直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市财政人员和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组织开展财税政策、财税管理和税收宣传、政策理论研究;指导市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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